鼓励企业吸纳就业,
对生产、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,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
1
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,每新招用
1
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
1000
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。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
200
元
/
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,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
10
万元。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
3
个月内,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。
鼓励企业吸纳就业,
对生产、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,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
1
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,每新招用
1
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
1000
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。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
200
元
/
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,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
10
万元。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
3
个月内,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。